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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此文件转发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5号
已被修订
1995年4月2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贯彻执行。
1、各地(市)应抓紧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务必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及省局晋国税流二发[1995]2号通知要求,在4月底之前完成认定工作。
2、各地(市)凡有涉及“通知”第二条 所规定情况的,售货(加工)方主管税务机关可在5月20日前将售货(加工)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后报到省局,省局将负责与购货方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进行联系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