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西  >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

全文有效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长国税流字[1994]第16号、第22号请示悉。关于漳泽水库管理局销售工业用水如何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中“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漳泽水库管理局供应工业用水而收取的水费,不应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