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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营字[1994]6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09-29 晋地税营字[1994]6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6号

全文有效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我省未列举名称资源税定额已报经省政府批准,以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1号文下发各地执行。对你市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的确定标准,也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标准,经研究,确定你市范围内矾石资源税税额为3元;未列举名称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按所附《未列举名称源税明细表》执行;其它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按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1号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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