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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流发[1994]1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09-29 晋国税流发[1994]13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13号

全文有效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吕梁、临汾、晋中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9号《关于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将本地区消费税收入变化情况分别于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及次年元月五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以便我局按时汇总上报。另《通知》第二条 第一款卷烟生产企业我省有太原卷烟厂、曲沃卷烟厂。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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