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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税[1998]15号陕财政厅国税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陕财税[1998]15号 我要评论

陕财政厅国税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998]1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的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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