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2004]13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陕国税发[2002]52号)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部分一律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