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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税函[2004]347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陕国税函[2004]347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4]34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80号)转发给你们,鉴于陕西电力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的财务核算状况和我省目前增值税管理的实际,省局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下发之前,我省对陕西电力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的增值税的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6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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