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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函[2004]237号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市国税函[2004]237号 我要评论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函[2004]237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函[2004]2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新版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的第11位编码增加一位,设置6代表百万元。

      二、各局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盘核库存,清点数量,尽量降低损耗,减少损失。

      三、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后,各局须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库存及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登记造册,按规定程序进行实物和CTAIS的核销及缴销。

      四、新版企业衔头普通发票的印制工作,务必于2004年11月15日前上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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