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4]197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区)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2004]1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修订对稽核系统操作时限和部分流程进行了调整,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市局制作了《西安市金税工程稽核业务流程图》(附件一略),请各单位及时做好新规程的宣传、培训和学习工作,确保各项数据采集质量,杜绝操作失误现象的发生。
二、按照总局、省局的安排,我局已在6月2日完成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的升级工作。
三、根据调整后的规程要求,为确保我市金税工程运行质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采集质量,现将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请各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本局的认证所属月为上月的全部抵扣联,通过市局前期下发的“抵扣联检测软件”进行检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保证抵扣联数据准确无误。
2、稽核数据预处理工作继续进行,现将稽核系统预处理工作时限暂做如下调整:
(1)各单位于每月11日8:00时前(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天数),从地市级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服务器下载所属期为上月的“存根联”、“抵扣联”数据以及预处理系统所需的“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和“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数据上传到市局信息中心指定的预处理数据目录下。
(2)由于稽核预处理时间缩短,各单位在提取数据、上传数据时务必仔细核对,杜绝错传漏传数据现象的发生。
(3)各单位向稽核系统正式上传数据时,不再需要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下载所属月为上月的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4)各单位在省局、市局预处理结果未返回前,不得向稽核系统上传正式数据。
附件: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稽核业务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