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陕财税[2004]16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通知》第四条规定明确如下:
对全省范围内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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