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1.16
为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切实降低纳税人税负,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依法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 |
餐饮住宿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月营业(收入)额不超过20000元 |
0 |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