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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税函[2004]58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解决陕西省电力公司部分进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陕国税函[2004]58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解决陕西省电力公司部分进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4]5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数据抽查和省局调查发现,我省部分供电企业存在进项专用发票不经认证、审核就抵扣的问题。从初步调查情况看: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期间,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5个单位(涉及我省四个市局)的3752份进项发票未经当地国税征收机关认证、审核,仅凭《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抵扣进项税3.73亿。对陕西省电力公司已发生的上述问题,省局要求各地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解决:

  一、由省局稽查局统一安排,对陕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企业已抵扣的上述3752份和2003年12月征期申请抵扣的进项发票(以下简称待查发票)进行专项检查。

  二、鉴于目前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存根联数据只保留三个月,为保证稽核系统的准确性,对待查发票由各市电力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单独进行认证、审核。认证结束后,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并立即从认证系统中删除待查发票的认证数据,不得传入稽核系统。对于认证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发票,就地补征税款,并不得视作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款从省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04]15号)要求,对当地电力企业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县级电力企业未在当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前,仍由市级电力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2004年1月1日以后申请抵扣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在县级电力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将相应档案信息录入稽核系统、认证系统中后,则由县级电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证。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处联系。联系电话:(029)88461245、8846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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