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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发[2004]10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市地税发[2004]10号 我要评论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发[2004]10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3]2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我局所辖此业纳税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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