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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发[2003]265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陕地税发[2003]265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3]265号

全文有效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所得税征收率的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但最低不能低于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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