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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办发[2006]31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09-29 陕地税办发[2006]31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陕地税办发[2006]31号

全文有效

省局法规处、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行税处、农税处、基金处,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截至2004年底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近期对外发布第二批清理结果。为了做好省级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20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集中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2006年12月14日局务会议精神,现将省级开展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任务、方法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为截至2006年3月1日前,省局单独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或其他省级部门(以下简称党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涉税文件。

  (二)清理标准

  本次清理工作应逐文逐条进行,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要求,确保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所有条款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1.有效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是否已经失效或废止,可分为三种情况:

  (1)"执行时间过期":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规定了文件的执行时间,并截至2006年3月1日之前没有新的文件明确延续。

  (2)"管理对象灭失":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中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存在。

  (3)"被后文废止":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明确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已失效。

  2.简洁性:即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重叠、重复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1)"全部内容重复":即被清理文件的全部内容与其他文件完全一致,没有存在的必要。

  (2)"部分内容重复":即被清理的文件中部分内容与其他的文件重复,相关内容可以删减。

  3.规范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矛盾、冲突或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与上位法相抵触":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或与上位法相抵触。

  (2)"文件规定不合理":是指被清理文件中的有些内容规定不严谨、逻辑不清晰、不易于操作或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

  (3)"文件规定之间不协调":是指被清理文件或其中内容与其他同位阶文件的规定相互矛盾,并没有明确的修改或替代关系,或者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对于某一实际问题都没有规定,从而造成适用文件的真空。

  (三)清理方法

  此次清理工作原则上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清理的方式进行,即先由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清理结果,清理省级及党政部门的各类涉税规范性文件;待省局公布清理结果后,再由市、县各级地税机关逐级依次进行清理,以确保清理结果的准确、有效。

  本次清理工作的基本方法为"先理后清",即在上级地税机关公布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先理顺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各种规定的关系,对照清理标准查找问题,提出清理建议。在不同税种的清理工作中,可以按照该税种的税制要素将所有文件进行初步分类,然后确定其中某一个基本规定较为全面的文件为清理基础,以此文件为基点按时间顺序向前或向后逐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要对某类问题做出规定的不同文件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得出准确的清理建议和结论(税法清理情况表、税法清理情况表_地税样板见内网法规处处室文库)。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局成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 长:姜锋

  副 组 长:李有仓 王忍旺 薛庚武 贡献 赵常顺 王江宏 张甲虎 张信立

  成 员:呼兰中 董智明 李新民 杜亚莉 董天学 苏军平 刘群 汪明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及任务落实等工作。

  三、清理工作安排

  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2006年12月底,就此次清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动员,制定清理工作方案。

  (二)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底,各部门按照清理工作标准的要求,参照《税法清理情况表_地税样板》,对以下两部分内容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党政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并对清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1.各部门按照清理工作标准的要求,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先分税种整理出目录,然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清理结果逐文逐条核对甄别,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2.各部门将截止2004年底前已清理出的文件,对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清理结果逐文逐条核对甄别,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三)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5月底,组织人员集中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分析、评估,对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撰写初期清理工作报告。

  (四)2007年6月,将初期清理工作报告提交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认清理结果。

  (五)2007年6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对外进行发布,并将清理情况报告和相关附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对清理出的各类问题,省局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巩固清理成果。

  (一)对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涉税文件,应当就清理建议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由主办单位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对清理出有问题的党政部门制发的涉税文件,各部门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三)对清理出有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暂时由于条件不够成熟等原因不能宣布废止或失效的,各部门应加紧研究,提出修订或完善的建议,尽快制定发布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替代。

  (四)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分别填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党政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并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开展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当前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措施,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充分准备。所有参与清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清理原则和方法,按照本方案的具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做好清理工作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清理工作阶段安排要求,按时间、按进度、分步骤地完成各阶段任务,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要认真细致,确保清理结果干净、彻底。国家税务总局对截至2004年底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税发[2006]62号)。各部门要对照总局(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进行仔细梳理,将所有省局单独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要特别注意整理党政部门制发的涉税文件,确保清理对象的完整性。

  附件:

      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3.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

  4.党政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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