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市地税[1995]219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票据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所使用的收费凭证统一规定为西安市地税局监印的《西安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其他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凡从事上述社会中介服务的单位,务必于十月二十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三、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将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