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陕西  >  市地税发[1995]211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行业使用统一发票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5]211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行业使用统一发票的通知

09-29 市地税发[1995]211号 我要评论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行业使用统一发票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5]211号

全文有效

近年来,我市饮食行业发票使用比较混乱,存在的问题较多,为了堵塞漏洞,加强饮食行业发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饮食行业实行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业户),均应使用市地税局统一监制的《西安市饮食行业统一发票》(经市地税局监印的自印发票除外);

  二、本系统各单位接到文后,迅速通知专管员和各用票单位,充分做好启用新票的准备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各用票单位使用发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除饮食行业使用外,其他非饮食行业一律不得使用。

严禁为别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代开,否则,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西安市饮食行业统一发票》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