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9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 998]8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提供总局规定的征件和资料外,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的资料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的调整时限和额度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