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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第10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106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0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3日

南山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南发[1997]第1号)收悉。鉴于该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设帐分别记录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及其进项税额,经研究,同意该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按深国税发[1996]第389号通知规定,单独核算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外购项目中的水、电、低值易耗品等难以划分的进项税额仍按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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