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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第10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109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10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4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96]第57号)转发给你们。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55号)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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