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深圳  >  深地税发[2003]938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09-29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深地税发[1999]23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必须自1999年6月1日起统一购领和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业发票。电信业务的范围与粤地税发〔1999〕78号文中所列范围相同。

  二、对于用票量大的或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的通信企业,可按申请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申请自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 粤地税发[1999]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省电信行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电信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在取得电信营业收入时,应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包括:

  (一)电传;

  (二)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电话机安装(包括安装市话和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四)电信物品销售,指附带销售电话号码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电信物品的业务;

  (五)其他电信业务。

  二、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所需的发票由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监制,有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企业已印制未用完的原专业发票可使用到1999年9月30日止。

附件:
    分享: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