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提取风险补偿金等税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8]56号
全文有效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纳税问题的请示》(深高新投[1998]62号)收悉。鉴于你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开发、贷款、担保和咨询、评估服务,针对你公司提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依据市财政局的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按每年年末贷款担保余额提取1%的风险补偿金,同意在税前列支。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的15%。
二、对你公司于成立初期为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考虑到该项业务实已停止,为扶持你公司的发展,对原已开展此项业务而收取的奖金占用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