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府规[2017]5号),此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深府[1998]178号
失效
1998年8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深圳市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08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粤府[1997]7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3%。契税征管由财政机关负责,并委托房地产登记机关代征,具体实施细则另文下发。深府[1994]230号文中有关暂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