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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发[1998]4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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