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3.17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决定修改《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明确继续执行),现公告如下:
一、删除《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二、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0日起实施。《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泸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泸地税发〔2006〕38号)第一条、《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泸地税发〔2007〕2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