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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地税函发[1997]171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成地税函发[1997]171号 我要评论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171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28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收查补的税款仍按原分成比例不变。即各区(市)县按省、市、县“四、一、五”比例分成,五城区按省、市、区“四、三、三”比例分成,高新区比照五区执行。

  二、各区(市)县财政局应按省规定,在清欠期结束后,及时办理对地税部门的征收业务费补助。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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