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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1997]15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发[1997]150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7]15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24日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加强对全省地税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地方税收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务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治税、在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下列税收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均应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审议。  (一)数额较大的税收违法案件:

  1、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报省局直接查处的案件;

  2、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报市(地、州)局直接查处的案件;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的达到一定税额应由集体审议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入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要求集体审议的案件。

  第三条 税收案件由本部门法制建设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案件调查和审查部门及政策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条 税收案件集体审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案件事实及其证据;

  (二)对案件的定性及其依据;

  (三)案件办理程序和执法文书是否合法;

  (四)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其法律依据。

  第五条 集体审议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由案件调查部门提供立案报告、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资料,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由案件审查部门提供审查报告;

  (三)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开会审议,并形成处理决议后送执行部门执行。

  第六条 集体审议时,应由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记录,并由参加会议人员审核、签名、存入案卷。

  第七条 税收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应将立案报告、调查报告、审查报告、集体审议结论、处理决定文书、执行报告以及有关资料的副本,一式两份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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