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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关于涉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房地产税法为五十年代初颁布的税种,操作性不强,各地执行口径不尽一致,鉴此,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税,依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我省对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有关优惠政策,依照《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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