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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2003]12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09-29 川地税发[2003]121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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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川地税发[2003]121号

失效

2003年12月25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62号)下发后,各地要求对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根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营经济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民营经济中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企业。

  二、新办企业是指符合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新办条件的企业。

  三、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个体经营的,不得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的“具备条件”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的条件,“3年内免征营业税”包括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六、民营经济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是指民营经济中的农业产业化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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