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2〕29 号
全文有效
2022.5.6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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