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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地税函[2003]149号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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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绵地税函[2003]14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8月13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税[2003]8号及其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我市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每吨1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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