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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2003]30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数字电视业务有关税收征管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函[2003]303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数字电视业务有关税收征管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30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承担全省数字网络电视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省公司制作完成后的数字电视节目通过自营的省骨干光纤网络传输到省内各市、州,各市、州用户通过各自所在的用户端口网络收看电视节目,且公司委托四川省建设银行遍布全省的营业网点代收收视费的特点,现就其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五条规定,数字电视的传输是通过有线装置传播节目和作品的,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文化业”3%征收营业税。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规定,各市、州电视转播台(或代办机构)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的数字电视节目所取得的收视费(包括价外费用),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数字电视节目的省公司从各市、州电视转播台(或代办机构)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收视费发票暂由用票单位提供式样,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印制管理。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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