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化工城”新投产项目市与县区税收征管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3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西部化工城”建设,调动县、区的参与积极性,保证新建项目投资优惠政策的一致性与稳定性,规范市与县、区税收征管、分配关系,特作如下通知:
一、税收征管。凡在市区(含三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西部化工城”项目,其税收由市级国、地税务机关征管。各县新建项目由所在县国、地税务机关征管。
二、税收分配。实行“固定比例加投资比例”分配办法。
(一)三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西部化工城”项目,其实现上缴的税收(含国、地税),按10%固定比例留所在区。在此基础上,按区对该项目实际投资比例(如提供土地优惠等所承担的支出,但未构成投资额,可视同投资进行换算)增加税收分成比例,以此作为对该项目的税收分配权。
(二)各县范围内投资新建的“西部化工城”项目,其实现上缴的税收,“增、消”两税按20%固定比例留所在县。在此基础上,按县对该项目实际投资比例(口径同上)增加“增、消”两税税收分成比例;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按投资比例分配;其他地方各税全额留所在县,专项用于对口支出。实行比例分配税种,由金库按确定比例分解入库。
本通知自2003年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协调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