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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地税函发[1995]234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成地税函发[1995]234号 我要评论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5]23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593号文件“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强调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应严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税缴纳期限,即月末、季末十五日内和次年元月十五日前的规定,如实计算、申报缴纳所得税。

      二、按规定加收滞金时,其计算日期也应分别月末、季末后十五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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