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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1995]4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发[1995]47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5]47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省地税局将统一印制《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内容附后)。对经常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发给代扣代缴责任书,明确代扣责任。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重点单位(或行业)建立代扣代缴制度,重点单位代扣面于今年九月底以前应达到95%以上。各地应将代扣代缴单位的落实情况和代扣税款情况作为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凡已明确责任而未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经查出,即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所需代扣代缴责任书数量,请速告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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