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8]12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7日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加强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的管理,更好地做好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省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希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国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为加大税收稽查力度,规范稽查行为,严格稽查权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涉税案件划分标准:
(一)纳税人偷税、骗取减免税,在百万元以上的为省级重大案件;在五十万元以上至百万元以下的为市(地、州)级重大案件;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为县级重大案件;
(二)擅自伪造印制发票的案件;
(三)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党委、政府批转要求直接查办并要求回复查处情况的案件;
(四)有税务人员参与的案件;
(五)越权减免税的案件;
(六)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
(七)其他典型重大案件。
第三条 重大涉税案件稽查职责划分
(一)偷税、骗取减免税的省级重大涉税案件,由省局稽查部门负责;市(地、州)级重大涉税案件,由市、地、州局稽查部门负责;县级重大涉税案件由县、市、区局稽查部门负责;各级稽查部门也可视案情具体情况组织查处或者委托查处。
(二)上级税务局和党委、政府批转并要求回复查处情况的案件,由指定稽查部门负责;
(三)有税务人员参与的越权减免税的涉税案件,由上级稽查部门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四)重大违章违法制售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稽查部门负责,有关地区稽查部门配合;
(五)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共同上级局指定稽查部门负责,相关稽查部门配合;
(六)其他重大涉税案件由管辖稽查部门查处。
第四条 重大涉税案件审理重大涉税案件由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稽查部门初审,本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复审。涉及行政处罚告知及听证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听证的原则,由本级税务局或稽查部门负责。
第五条 重大涉税案件行政处理重大涉税案件经本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复审后,由地方税务局稽查部门签发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但下列案件应以地方税务局名义处理:
(一)涉税犯罪案件需要移送政法机关的;
(二)拟行政处罚一倍(不含一倍)且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入库级次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由查处的稽查部门收缴,除本级和上级预算收入仍按照所属级次分别入库外,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均归查处的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的同级财政。
第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