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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二[1997]2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免征金、银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津国税二[1997]25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免征金、银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津国税二[1997]25号

全文有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你局《关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金、银增值税的请示》(津国税外[1997]20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财税字0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从阳极泥中提炼的黄金、白银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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