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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外[1997]10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地税外[1997]10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税外[1997]10号

全文有效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津南、西青、北辰、五县及开发区地税分局、地税涉外稽征分局: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册及发放人员的像片送交市局涉外处。

  附件: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登记册(略)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变动情况登记表(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涉外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是,各分局从事涉外收稽查工作的正式税务干部。

  三、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各分局对税务检查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税管科负责。

  四、税务检查证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字轨加七位编码,前四位为行政区划代号,后三位按各分局申报发证顺序编码。

  五、税务检查证像片采用一寸黑白免冠正面近照。

  六、各分局要建立税务检查证登记制度。

  (一)各对新发证的,要填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登记册”一式二份,一份报市局涉外处申请发证,另一份留存进行内部管理。

  (二)对税务检查证有变动情况的,如遗失、毁损、持证人调离税务机关或因换岗而不符合发放范围等,要填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证变动情况登记表”,十日内报送市局涉外处。其中,属于遗失的,应在天津日报登报声明作废;属于其他变动情况的,应将税务检查证交回市局。

  七、持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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