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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财法[2010]49号),此文件第一条、第三条停止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商业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收入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财建一[2003]59号
已被修订
2003年10月13日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改组改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将中小商业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出售收入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整体转让出售资产收入不足以支付职工补偿费的特殊困难企业,其转让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二、企业整体转让出售资产,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交纳印花税,即转让方在办理资产转让(销售)时,暂缓交纳印花税,待依法解决职工工资、安置费等后,如有剩余资金,再交纳印花税。产权转让的承受方仍应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三、企业整体转让(销售)过程中,资产受让(承购)方安置出让(销售)方企业职工30%以上的,对其所受让或承购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销售)免收房产买卖登记费,涉及的土地交易费、房产交易手续费、资产评估费等经营性收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给予减免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