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27日
各地税分局、票据管理中心:
为简化发票种类,规范票据的使用,经研究决定,废止《天津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以下简称“特种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特种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索要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单位可为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 各分局要认真核对代扣代缴单位开具“特种发票”与税款扣缴情况,对少扣、未扣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三、各分局于2003年10月24日前,对已领购但整本未用的空白发票予以收缴;对已领购但部分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并于2003年10月30日,将收缴的空白发票及分局库存空白发票按规定填制发票缴销表后,一并报票据管理中心统一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