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6]1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做好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工作
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按照总局统一要求,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分阶段逐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为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科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市局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加强辅导,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采集初始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而且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使相关岗位人员全面掌握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培训和辅导,采取集中授课、上门辅导等多种方式,帮助扣缴义务人熟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方法,协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消除部分扣缴义务人畏难情绪,帮助他们认识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是一个便捷、高效的报税工具。为顺利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单位要按照业务需求的口径和标准,指导扣缴义务人做好数据采集工作,确保采集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三、推广代扣代缴系统的具体安排
按照“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全面推行”的工作思路,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统一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做好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系统工作。从2007年1月1日起,先行选择重点行业、企业和信息化程度较高、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推行,然后逐步扩大代扣代缴单位的数量,直至2007年底前全面推行。具体安排是:
一季度,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2005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200万元以上的单位以及电信、石油、石化、烟草、航空(含外商投资企业)行业中全面推行。
二季度,在上市公司和2006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证券、保险、电力、铁路等重点行业中全面推行。
三季度,在房地产企业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等重点行业中全面推行。
四季度,在其他企业推行。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按期完成市局部署的重点行业和单位推行任务外,可适当扩大推广范围。
四、运用多种申报方式,方便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可采取因特网、软盘、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报税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各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用计算机,提供自助申报环境,市局将于近日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与各种纳税申报软件整合,为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
五、提供优质、快捷的纳税服务
总局将通过远程呼叫中心向扣缴义务人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我局信息中心、地税征收局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现场支持由各单位负责。同时,在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站(http://www.tjcs.gov.cn)登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程序和有关资料,供扣缴义务人下载使用和及时进行升级维护。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接待服务台,对外公布专线服务电话,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及时快捷地解决扣缴义务人遇到的问题,及时通知扣缴义务人做好代扣代缴系统的升级维护,以优质的服务,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做好纳税资料保密工作
各单位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资料保密。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权限的管理和维护由市局统一负责,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统一规定的权限使用,将需要设置的用户名上报市局统一设置。
七、各单位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管理规程,2006年12月底前将具体推广方案和全年工作安排报送市局所得税管理处。从2007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报送推广进度情况。推行中遇到业务问题向市局所得税处、涉外处反馈,系统运行维护问题按现行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