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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流[2006]79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09-29 津国税流[2006]79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津国税流[2006]79号

全文有效

  为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市局津国税流[2006]54号转发)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的要求,现将我市具体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提供以下单位出具的当年度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1.天津市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

  地址:南开区科研西路4号

  电话:23009563

  2.国家人造板材质量技术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

  二、如有生产水解酒精、炭棒、活性炭、栲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请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科报告市局流转税处,由流转税处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商议。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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