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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际[2005]51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国税际[2005]51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5〕51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的成本、费用不得作为企业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企业内部处置的资产,其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的,例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后又出售的,应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改变用途和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资产的管理,涉及企业资产所有权转移而未确认收入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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