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 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房权[2005]22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30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根据《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5]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3月29日起,凡房屋被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人,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到房屋坐落区、县财政局办理免税手续。取得免税凭证后,再到区、县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约人在2005年3月29日后,签订购房合同(协议)并已按购房全款交纳契税的,凭完税凭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到房屋坐落区、县财政局办理契税的减免、退税手续。取得减免、退税凭证后,再到区、县房管局产权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四、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协议)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附件:津财税政[2005]1号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3月29日起,对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