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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办[2005]1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09-29 津财办[2005]15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财办[2005]1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19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随着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职工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原为简化计税统一规定为200元免税扣除额的误餐补助等四项补贴标准也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时,应予相应调整。为统一扣除标准,简化征纳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我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应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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