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天津  >  津财税政[2005]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5]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09-29 津财税政[2005]1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5]1号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3月29日起,对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答。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