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5]1号
全文有效
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1月15日起,各地税分局“窗口”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除建筑安装、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和保险中介行业专用发票外, 启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附件2)。
原窗口开具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二、“窗口”开具发票,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统一发票》的,应填写《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按市局《关于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地税发[2002]6号)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对个人提供劳务每次在100元以下的,申请代开发票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和《申请表》。
附件:
1、《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略)
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略)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