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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17]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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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津政发[2017]3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月25日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生活状况,推动我市和谐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本通告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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