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各区增值税返还基数的通知
津财预[2017]9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月23日
各区财政局: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对区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津政发[2017]1号)有关要求,现核定你区增值税返还基数(详见附件),2016年起通过年终结算实行定额返还。
附件:市对区增值税返还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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