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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所[2009]11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国税所[2009]1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9]11号

已被修订

2009年5月18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盖有“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三)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已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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